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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1民初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唐某与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1民初751号原告唐某,农民。被告伍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伍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回原告唐某对被告伍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判员  朱国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宇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