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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2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曲某甲与曲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某甲,曲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2民初627号原告:曲某甲,农民。被告:曲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甲诉被告曲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某甲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交纳。审判员  俞纪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