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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分民三初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李美英与杨冬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英,杨冬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分民三初字第00268号原告李美英,女,1972年5月25日生,汉族,广东省深圳市人。委托代理人黄建强、吴云,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冬生,男,1956年10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原告李美英诉被告杨冬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美英的委托代理人吴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冬生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美英诉称:2013年11月16日,被告杨冬生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丈夫陈胜谊借款200000元,借款打入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账号。陈胜谊依约于2013年11月18日从其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账号转账人民币200000元至约定的被告账户。后因被告拒不还款,陈胜谊准备起诉被告,陈胜谊因病于2014年6月20日去世。原告是陈胜谊的妻子,陈胜谊弥留之际立下遗嘱,指定相应权利由原告继承。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冬生未答辩。原告李美英为支持其主张,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1.陈胜谊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医嘱、死亡医学证明书,拟证明陈胜谊、李美英的身份情况和身份关系,陈胜谊于2014年6月因病死亡,陈胜谊死亡前于2014年5月立下遗嘱:其起诉杨冬生的两宗案件,如果其在诉讼期间身故,两宗案件的全部权利义务由其妻子李美英继承。2.借条及银行卡、转账记录复印件,拟证明被告向陈胜谊借款200000元,陈胜谊依约将款项转至被告账户。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美英向本院申请调查取证,本院依法调取了以下证据:3.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拟证明2013年11月18日陈胜谊的账户6228480128068538577转款200000元至杨冬生的账户6228451768004833072。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采信。被告杨冬生未提供证据。依据以上认定的证据和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事实:2013年11月16日,被告杨冬生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李美英的丈夫陈胜谊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到陈胜谊人民币200000元,借款打入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账号。2013年11月18日陈胜谊从其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账号转账人民币200000元至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账号。原告李美英是陈胜谊的妻子,陈胜谊因病于2014年6月20日去世,陈胜谊去世前即2014年5月立下遗嘱,指定其起诉杨冬生的两宗案件的全部权利由原告李美英继承。因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陈胜谊与被告杨冬生之间的借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陈胜谊去世前立下遗嘱指定其债权由原告李美英继承,现陈胜谊因病已经去世,被告杨冬生至今未偿还借款,故原告李美英要求被告杨冬生归还借款2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未约定借期利息,依法视为不支付借期利息;对于逾期利息,因借条中未约定借期,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本院依据法律规定,对原告要求按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冬生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冬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美英归还借款20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从2015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490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杨冬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晓珍人民陪审员  眭燕翔人民陪审员  辛 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兰娟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