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81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陈某与孔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孔某甲,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81民初259号原告:陈某。被告:孔某甲。被告:王某。原告陈某诉被告孔某甲、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孔某甲、王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2015年7月20日,被告孔某甲向我借款1.5万元,由被告王某担保,并出具欠条一份。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肯偿还债务。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5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孔某甲、被告王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孔某甲借款1.5万元,被告王某提供担保,被告孔某甲的父亲孔某乙同意代还;2、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证明二被告用汽车美容店做抵押。经审理查明:被告孔某甲于2015年7月20日向原告陈某借款1.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被告王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拒不偿还。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1.5万元。本院认为,二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被告孔某甲拖欠原告借款1.5万元,并由被告王某提供担保,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提供的借条相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应由二被告偿还。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孔某甲向原告陈某偿还借款1.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王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追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诗敏审 判 员  贾林雪人民陪审员  霍兆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段立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