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22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XX诉被告党新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党新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922民初506号原告XX,男,生于1972年9月15日。委托代理人武兴军,瓜州县渊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党新贵,男,出生年月日不详。(缺席)原告XX与被告党新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万兵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及其委托代理人武兴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党新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诉称,2015年9月,被告党新贵雇佣原告为其承包的瓜州县柳园镇“友谊招待所”土建装修工程干活。2015年10月16日,工程完工。经原告与被告共同算账,被告尚欠原告劳动报酬费21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言明过后即付。同时,被告还欠原告朋友尚建平400元。被告在原告的欠条中进行了备注。被告合计欠款2500元。到期后,被告未予支付。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仍以种种借口推诿不付。现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劳动报酬2500元。被告党新贵缺席。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被告党新贵雇佣原告XX为其承包的瓜州县柳园镇“友谊招待所”土建装修工程干活。期间,被告给付了原告部分工资。2015年10月16日,经核算,被告尚欠原告劳动报酬费21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同时,被告还欠原告朋友尚建平400元。被告在原告的欠条中进行了备注。后经原告索要,被告未能给付。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劳动报酬25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XX提供的欠条一张以及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所证实。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其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口头劳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被告应当承担给付责任;被告未能履行给付义务,对酿成纠纷应负全部民事过错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证据确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欠条中备注尚建平的欠款,由尚建平另行解决;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欠款事实的默认,应当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维护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党新贵给付原告XX劳动报酬21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党新贵负担。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万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秀娟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方在履行期限内拒不履行义务的,权利方应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视为放弃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