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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3财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杨希庭、成都远达家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希庭,成都远达家私有限公司,周建东,刘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3财保56号申请人杨希庭,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担保人杨玉林,男,198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担保人尹青亮,男,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担保人金莲菊,女,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被申请人成都远达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羊安工业园区羊纵一线*号。法定代表人周建东,总经理。被申请人周建东,男,196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申请人刘根,男,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申请人杨希庭与被申请人成都远达家私有限公司、周建东、刘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杨希庭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成都远达家私有限公司、周建东、刘根所有的价值2324000元范围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了执行财产线索(详见财产线索清单)。担保人杨玉林自愿以其所有的川A×××××号发现牌越野车一辆和位于新都区新繁镇成都家具产业园区的住房(建筑面积为120.35平方米,签约备案号223798)一套、担保人尹青亮、金莲菊以其位于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大井社区二组288号2栋1层1005号的商业用房(建筑面积126.21平方米,房产证号:双房权证监证字第××)一套,作为申请人杨希庭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在价值2324000元的财产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成都远达家私有限公司、周建东、刘根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二、准许对担保人杨玉林所有的川A×××××号发现牌越野车一辆和位于新都区成都家具产业园区的住房(建筑面积为120.35平方米,签约备案号223798)一套,担保人尹青亮、金莲菊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区××街道××井社区××号的商业用房(建筑面积126.21平方米,房产证号:双房权证监证字第××)一套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思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严锦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