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3124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张建红与泽普县波斯喀木乡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泽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红,泽普县波斯喀木乡人民政府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3124民初302号原告张建红,女,汉族,1969年6月2日出生,农民,住泽普县。委托代理人郭开治,新疆昆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泽普县波斯喀木乡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01038831-X,住所地泽普县波斯喀木乡。法定代表人吐鲁洪·买买提,系该乡乡长。委托代理人蒋金龙,男,汉族,1977年1月21日出生,系泽普县波斯喀木乡人民政府副乡长。原告张建红诉被告泽普县波斯喀木乡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建红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开治、被告泽普县波斯喀木乡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蒋金龙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建红与被告泽普县波斯喀木乡人民政府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张建红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泽普县波斯喀木乡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建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诉权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顾 元 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阿不都热合满江·吐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