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民初1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张峰与刘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峰,刘金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1852号原告张峰,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刘金鹏,男,26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峰诉被告刘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峰撤回对被告刘金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张峰负担。审判员 许云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