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01民初1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宋海波与车安财、关庆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海波,车安财,关庆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01民初1556号原告:宋海波,男,1973年6月出生,蒙古族,个体,住所地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被告:车安财,男,其他身份信息不详。被告:关庆峰,男,其他身份信息不详。原告宋海波与被告车安财、关庆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宋海波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起诉被告关庆峰有误为由申请撤回全部诉讼,经审查,原告系自愿申请撤回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海波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0元,减半收取计107.50元由原告宋海波负担。审判长王长友审判员董智人民陪审员刘长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张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