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刑更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肖一雨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233号罪犯肖一雨。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肖一雨因犯强奸罪于2012年10月27日被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以(2012)贾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以(2012)贾刑初字第196号收监执行决定书,认定罪犯肖一雨病情不符合保外就医的医学条件,决定对罪犯肖一雨收监执行。刑期自2012年11月29日起至2017年10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2月19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连刑执字第0103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2月2日止)。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肖一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4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肖一雨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肖一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肖一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一雨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