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2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陶青菊诉候殿有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陶青菊,候殿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2民特5号申请人陶青菊,女,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申请人候殿有,男,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陶青菊申请宣告候殿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中,申请人陶青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俊梅撤回申请。审 判 长 王慧颖审 判 员 闫文新代理审判员 韩倩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宇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