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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绛民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某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某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绛民初字第625号原告张某某,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绛县横水镇西么里村村民。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晓伟,男,绛县么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某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斌虎审判员  张志云审判员  郗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