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绛民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某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某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绛民初字第625号原告张某某,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绛县横水镇西么里村村民。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晓伟,男,绛县么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某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斌虎审判员 张志云审判员 郗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