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34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苏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府民初字第00503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苏某某至今未能自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苏某某为某银行职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冻结被执行人苏某某在某银行所有的工资、津贴及奖金,冻结期限为一年。本次冻结到期如需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本次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飞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