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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2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杨景瑞与梁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景瑞,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2财保20号申请人:杨景瑞,农民。委托代理人:杨盼,农民。被申请人:梁某。法定代理人:梁福三。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梁某驾驶的现存放于安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冀F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景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梁某驾驶的现存放于安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冀F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白江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昀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