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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1120号原告王某某,女,198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郭某某,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王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马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路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