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1120号原告王某某,女,198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郭某某,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王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马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路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