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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1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林平与张淑燕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平,张淑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1642号申请执行人林平,男,198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张淑燕,女,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申请执行人林平与被执行人张淑燕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港民初字第165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平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张淑燕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张淑燕发出执行通知书与财产申报通知书,指定其于2015年11月9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据实申报财产,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依职权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和存款等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港民初字第165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罗德棉执行员  张建华执行员  林育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施宣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