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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1民初1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1487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初中文化,1983年6月17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1982年10月25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雨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