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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珲民二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斗焕诉金哲、郑权彬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斗焕,金哲,郑权彬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二初字第909号原告:张斗焕,男,朝鲜族,1958年7月22日生,农民,住吉林省珲春市。委托代理人:田虎王,吉林庆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哲,男,朝鲜族,1963年12月4日生,农民,住吉林省珲春市。被告:郑权彬,男,朝鲜族,1947年10月14日生,农民,住吉林省珲春市。委托代理人:金成林,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斗焕与被告金哲、郑权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斗焕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斗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吴锡哲审判员  尹美淑审判员  全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爱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