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珲民二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斗焕诉金哲、郑权彬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斗焕,金哲,郑权彬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二初字第909号原告:张斗焕,男,朝鲜族,1958年7月22日生,农民,住吉林省珲春市。委托代理人:田虎王,吉林庆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哲,男,朝鲜族,1963年12月4日生,农民,住吉林省珲春市。被告:郑权彬,男,朝鲜族,1947年10月14日生,农民,住吉林省珲春市。委托代理人:金成林,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斗焕与被告金哲、郑权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斗焕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斗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吴锡哲审判员 尹美淑审判员 全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爱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