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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9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魏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29刑初108号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某,女,195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11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怀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8月份,邹明会(已判决)以给新野县五星镇大李营村12组的崔某介绍结婚对象为由,伙同邹豪(已判决)等人一起共同预谋后,让海某某(另案处理)化名“燕子”作为女方、被告人魏某某假扮女方的姨和崔某相亲。期间,共骗取崔某见面红包、订婚钱共计247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魏某某供述,同案犯邹明会、邹豪供述,被害人崔某陈述,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魏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在犯罪中的作用较小,上述情节在量刑时酌情考虑。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吴瑞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