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3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段某、曹某甲与曹某乙、曹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3民初330号原告段某。原告曹某甲。被告曹某乙。被告曹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曹某甲与被告曹某乙、曹某丙为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曹某甲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曹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曹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段彦如、曹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李 杰审 判 员 杨艳坤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石博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