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南执字第00193、00196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叶志芳与章财明民间借贷纠纷解除查封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志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南执字第00193、00196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叶志芳,男,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章财明,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2001)南执字第00193、00196-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章财明所有的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的房产,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章财明所有的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浩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