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32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位金兴、付衍凤等与李立法、苑芳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位金兴,付衍凤,徐静文,位某,李立法,苑芳芳,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3229-1号申请执行人:位金兴,男,农民。申请执行人:付衍凤,女,职业、。申请执行人:徐静文,女,无业。申请执行人:位某。被执行人:李立法,男,农民。被执行人:苑芳芳,女,农民。被执行人:李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聊东民初字第30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我院(2015)聊东民初字第2205号一案中有保险赔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苑芳芳、李某、李立法在(2015)聊东民初字第2205号一案中的保险赔偿款207264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春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