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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民初2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厦门中聚商贸有限公司与周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中聚商贸有限公司,周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2535号原告厦门中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庄勇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华、陈一鸣,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周菁,女,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审理原告厦门中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严 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