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执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禹佳与被执行人宗井范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禹佳,宗井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1291号申请执行人:李禹佳,女,1977年5月8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宗井范,男,1953年5月8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申请执行人李禹佳与被执行人宗井范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424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一、位于滨江区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李禹佳所有;二、被告宗井范与2015年12月13日前配合原告李禹佳办理更名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1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禹佳未提供被执行人宗井范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予以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下发的(2015)宁民初字第424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英伟审判员 胡 萌审判员 张纯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世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