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02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李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02刑初176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94年10月10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海拉尔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6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辩护人薛蕾,内蒙古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6)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以相关司法解释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杭延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文萍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