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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宏义与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16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王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27日向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依法送达了将被执行人王某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的房屋一套过户变更在张某某名下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本案的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824执1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