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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民初17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刘东洋与王大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洋,王大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1714号之二原告刘东洋,居民。被告王大帅,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东洋与被告王大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大帅名下车牌号为鲁Q的“北斗星”牌小型轿车一辆,并提供了杨超乾名下车牌号为鲁Q的“马自达”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杨超乾名下车牌号为鲁Q的“马自达”牌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仁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贝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