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民终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何桂梅与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桂梅,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终2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桂梅,女,196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凌利,河南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医院。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健康路*号。法定代表人薛喜庆,该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希琴,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秀菊,该院医务处主任。上诉人何桂梅因与被上诉人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医院(以下简焦煤中央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解放区人民法院(2015)解民重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何桂梅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凌利,被上诉人焦煤中央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魏希琴、苏秀菊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解放区人民法院(2015)解民重字第1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高 阳审 判 员 刘成功代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于俊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