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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开执字第007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扬州中集通华专用车有限公司与杨海燕、陈春磊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州中集通华专用车有限公司,杨海燕,陈春磊,鱼台天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陈英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扬开执字第007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扬州中集通华专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扬子江中路139号。法定代表人李贵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华,江苏凯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飞,江苏凯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海燕,女,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被执行人陈春磊,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被执行人鱼台天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鱼台县王庙镇古李村李古洞。法定代表人陈英杰,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陈英杰,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扬州中集通华专用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海燕、陈春磊、鱼台天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陈英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扬开商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扬州中集通华专用车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海燕与他人共有的位于扬州市文昌西路10号紫金文昌花园5幢1601室房地产一处(查封期限至2017年1月3日),于2015年12月3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鲁H×××××号混凝土泵车一辆(查封期限至2017年12月30日)。另申请执行人扬州中集通华专用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春磊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送达回证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陈春磊达成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依法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扬开商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李万永审 判 员  毕维明审 判 员  殷正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徐明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