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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刑更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马宗卫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宗卫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刑更117号罪犯马宗卫,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现在昌吉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2013)昌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马宗卫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附加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12年8月15日至2018年1月14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服刑期间,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被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昌中刑执字第116号裁定书减刑十个月。2016年4月5日,刑罚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监狱于提出假释建议书,以罪犯马宗卫患有慢性乙肝,被监狱罪犯老病残认定小组认定为病犯,其能够主动认罪,服从法院判决,认清犯罪危害,改造态度端正,在监区成衣饰品加工和折纸加工的劳动岗位上,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劳动态度端正,主动学习职业技能为由,符合假释条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4月5日至4月10日,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主动认罪,服从法院判决,认清犯罪危害,改造态度端正。能够树立正确的身份意识、服刑意识,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有良好的行为养成和生活习惯,能积极靠拢政府,确有认罪悔罪的具体表现。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身实际深刻反思,积极参加监狱的各项活动,遵守学习和活动纪律,尊重教员,上课认真听讲,积极发言,按时完成学习任务,学习态度认真端正,考核期内各项考试考评成绩合格。劳动方面,该犯患有慢性乙肝,被监狱罪犯老病残认定小组认定为病犯,但该犯在监区成衣饰品加工和折纸加工的劳动岗位上,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劳动态度端正,主动学习职业技能,遵守操作规程、钻研生产技术、节约原材料,经常性超额完成生产劳动任务。该犯获得的奖励材料如下:二〇一四年下半年、二〇一五年上半年、二〇一五年下半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〇一五年二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〇一五年八月、二〇一五年十一月获得表扬奖励。本院认为:该犯现年47岁,经昌吉州人民医院诊断,其患有慢性乙型性肝炎,被监狱罪犯老病残认定小组认定为病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老年、身体残疾(不含自伤自残)、患严重疾病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老年、身体残疾、患严重疾病的罪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应视为确有悔改表现,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除不得假释情形外,可以依法假释。罪犯马宗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附加罚金50000元,现余刑十一个月,罚金50000元2015年9月29日已经履行15000元。其在狱内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服刑已经过半,且经过评估,该犯假释后无再犯罪的危险并且生活确有着落,合肥市蜀山区司法局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2016年第6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宗卫予以假释(刑期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3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檑代理审判员 李 雯代理审判员 赵丽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郝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