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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刑更10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黄堂才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刑更1080号罪犯黄堂才。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如东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30日作出(2011)东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堂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撤销原因故意伤害罪被如东县人民法院(2009)东刑处字第19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的缓刑宣告部分,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1月20日本院以(2013)常刑执字第64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16年4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黄堂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悔改表现突出。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黄堂才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财产刑未履行。本院认为,罪犯黄堂才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鉴于其没有履行财产刑、退赔退赃,本院认为应酌情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黄堂才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7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费 亮审判员 江 军审判员 奚 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莉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