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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民申字第2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衢州清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天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浙江天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衢州清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27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天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外港石家槽**号。法定代表人:章苏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庆林,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衢州清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荷花西路*****号。法定代表人:严水清,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赵辉,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银志,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浙江天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衢州清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衢民终字第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浙江天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卢世昌代理审判员  田建萍代理审判员  陆秋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