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4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9
案件名称
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涧支行与黄玉胜、张红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涧支行,黄玉胜,张红梅,刘国喜,黄生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4622号原告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涧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汤涧镇汤涧街。负责人林广浩,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勤沂,该支行职工。委托代理人毛广安,该支行职工。被告黄玉胜。被告张红梅。被告刘国喜。被告黄生望。原告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涧支行诉被告黄玉胜、张红梅、刘国喜、黄生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迪锋独任审判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贷款本息已还清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玉胜、张红梅、刘国喜、黄生望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涧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1元,减半收取876元,由原告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涧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迪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葛春艳书 记 员 戴媛媛书 记 员 佟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