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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81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魏艳霞与马登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艳霞,马登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81执189��申请人魏艳霞,女,生于1977年10月。被执行人马登成,男,生于1975年4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艳霞与被执行人马登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玉花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马登成履行案件款8560元、诉讼费4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共计901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马登成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马登成的银行存款在901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跃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福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