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7民初第6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湖北科普达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南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科普达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南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7民初第601-3号原告湖北科普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柯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浙江南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坤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科普达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南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科普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科普达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科普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824元,减半收取1091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912元,由原告湖北科普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维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报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