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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7执3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福建亿鑫建设有限公司与芜湖市浔涌印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亿鑫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市浔涌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7执36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福建亿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负责人邱启彬,总经理。被执行人芜湖市浔涌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先勇,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芜湖市浔涌印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0000元予以冻结。现因案件执行需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芜湖市浔涌印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 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冰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