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2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李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02刑初209号公诉机关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2015年11月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辩护人王磊,山东法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以川检公诉刑诉(2016)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戚加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王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李某甲于2015年7月28日,在淄博市淄川区岭子镇张某的美容美体店,盗窃张某钱包一个,内有现金1000余元。2、被告人李某甲于2015年7月28日,在淄博市淄川区岭子镇齐某的美容美体店,盗窃齐某钱包一个,内有现金1000余元。3、被告人李某甲于2015年7月24日,在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曹某的美容美体店,盗窃门头抽屉内现金180元,盗窃美容师解某现金280元。4、被告人李某甲于2015年11月1日,在淄博市淄川区双杨镇董某甲的美容美体店,盗窃董某甲现金1000余元,盗窃谭某现金170元。5、被告人李某甲于2015年7月26日,在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王某甲的美容美体店,盗窃王某甲钱包一个,内有现金100余元。6、被告人李某甲于2015年6月10日,在淄博市淄川区钟楼街道办事处王某乙的美容美体店,盗窃王某乙现金2000余元。7、被告人李某甲于2015年8月10日,在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董某乙的美容店,盗窃董某乙现金500余元。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甲共实施盗窃7次,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23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并向本院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事实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李某甲认罪态度较好;(2)被告人李某甲愿意退赔失主的全部款物,且系初犯,一贯表现良好,请求本院对被告人李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齐某、赵某、解某、董某甲、谭某、王某甲、王某乙、董某乙均证实被盗的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证实2015年7月24日下午其工作的美容院被盗的事实。(3)发破案说明及抓获材料。证实本案的案发系2015年11月4日,根据群众反映,公安民警将涉嫌盗窃的可疑女子从淄川区某美容店带至公安机关审查,经了解,该女子名叫李某甲,其供述了多次盗窃的犯罪事实。(4)办案说明。证实未找到胡某以及张某等人被盗的钱包。(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甲作案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6)辨认笔录、办案说明及照片。被告人李某甲对其盗窃作案的地点进行了指认;齐某、张某、解某、董某乙、王某乙、王某甲、董某甲均对被告人李某甲进行了辨认。(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当庭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交代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的亲属代其缴纳退赃款,减少了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李某甲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某甲认罪态度较好,愿意退赔失主的款物,系初犯,一贯表现良好,请求本院对被告人李某甲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5日起至2016年5月4日止;罚金已缴纳完毕。)二、涉案赃款6230元依法发还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 峰审 判 员 余宝珠人民陪审员 王立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