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汤纯一与严伟忠、卞家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纯一,严伟忠,卞家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1114号原告汤纯一。委托代理人顾海清,江苏卓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伟忠。被告卞家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汤纯一与被告严伟忠、卞家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汤纯一于2016年4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纯一撤回起诉。案件按理费587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938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958元,由原告汤纯一负担。审判员 顾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琰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