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3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陶俊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537号被执行人:陶俊。本院(2015)绍嵊刑初字第81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人陶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陶俊刑满释放后外出现下落不明且无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3执5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财 江审 判 员 杨 月 江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裘金(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