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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02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汪新茂与余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新茂,余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02民初441号原告汪新茂。被告余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新茂诉被告余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以原、被告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新茂撤回对被告余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汪新茂负担。审判员  汪军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雪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