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02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汪新茂与余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新茂,余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02民初441号原告汪新茂。被告余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新茂诉被告余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以原、被告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新茂撤回对被告余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汪新茂负担。审判员 汪军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雪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