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91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某与被执行人王某、金某、周某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2016)辽0791执8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王某,金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91执87号申请执行人田某,男,2002年8月17日生,汉族,学生,现住锦州市凌河区。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77年5月12日生,汉族,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金某,女,1977年6月17日生,汉族,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周某,男,1972年2月25日生,汉族,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依据(2015)开民初字第00582号民事判决书,在申请执行人田某与被执行人王某、金某、周某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某、金某、周某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开民初字第005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刘敬东审判员 李玉夫审判员 张树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 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