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9004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武辽廷、何德才、杜艮群、欧云林、叶勇、曾银祥、刘银海、汪泽平、杜子勤、万宇与仙桃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仙桃市天泽房地产有限公司、彭树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辽廷,何德才,杜艮群,欧云林,叶勇,曾银祥,刘银海,汪泽平,杜子勤,万宇,仙桃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仙桃市天泽房地产有限公司,彭树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初1022号原告武辽廷,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原告何德才,男,1967年2月14日出生。原告杜艮群,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原告欧云林,男,1968年1月3日出生。原告叶勇,男,1978年4月21日出生。原告曾银祥,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原告刘银海,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原告汪泽平,男,1962年6月6日出生。原告杜子勤,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原告万宇,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被告仙桃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才甫。被告仙桃市天泽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胜华。被告彭树堂,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武辽廷、何德才、杜艮群、欧云林、叶勇、曾银祥、刘银海、汪泽平、杜子勤、万宇与被告仙桃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仙桃市天泽房地产有限公司、彭树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辽廷、何德才、杜艮群、欧云林、叶勇、曾银祥、刘银海、汪泽平、杜子勤、万宇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辽廷、何德才、杜艮群、欧云林、叶勇、曾银祥、刘银海、汪泽平、杜子勤、万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辽廷、何德才、杜艮群、欧云林、叶勇、曾银祥、刘银海、汪泽平、杜子勤、万宇武辽廷、何德才、杜艮群、欧云林、叶勇、曾银祥、刘银海、汪泽平、杜子勤、万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66元,减半收取7233元,由原告武辽廷、何德才、杜艮群、欧云林、叶勇、曾银祥、刘银海、汪泽平、杜子勤、万宇负担。审判员  方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