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刑更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周忠贤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318号罪犯周忠贤,无业。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周忠贤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25日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1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31日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以(2013)泉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自2012年12月2日起至2017年5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忠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受到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周忠贤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周忠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周忠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已部分缴纳,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忠贤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李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