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83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李亚活、张亚玲等与李亚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活,张亚玲,李亚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883执94号申请执行人李金寿,男,汉族,1937年3月22日出生,住吴川市长岐镇下山赖村**号,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李亚活,男,汉族,住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1117。申请执行人张亚玲,女,汉族,住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1149。被执行人李亚秀,男,汉族,住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1130关于申请执行人李金寿、李亚活、张亚玲与被执行人李亚秀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的(2015)湛吴法刑初字第2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一、被执行人李亚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申请执行人李金寿支付因身体损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费共人民币21566.82元;二、被执行人李亚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申请执行人李亚活支付因身体损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费共人民币4619.71元;三、被执行人李亚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申请执行人张亚玲支付因身体损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费共人民币5277.24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财产并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向房产、国土、工商、车辆、银行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883执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占国锐审 判 员 杨雄波代理审判员 梁光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