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91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田建新与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建新,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91执135号申请执行人田建新,系德州经济开发区吉升设备租赁中心负责人。被执行人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九中街17号。法定代表人范定胜,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德开民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关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阎跞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