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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闽民申字第2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李修德与林跃庭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修德,林跃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申字第27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修德,男,汉族,1938年2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现住。委托代理人:杨丽芬,女,汉族,1945年11月25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李修德的妻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跃庭,又名林耀腾,男,汉族,1949年8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漳浦县。再审申请人李修德因与被申请人林跃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漳民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林跃庭于1992年6月22日向李修德借款人民币1万元,约定按月利率3%计付利息。李修德的妻子杨丽芬于1993年11月16日出具的收条载明:“今收到林耀腾同志现金玖仟元正。(向我借款利息尚未结算)”。该收条并未明确该9000元是用于支付本金。且至杨丽芬出具该收条时,林跃庭已借款16个多月,尚欠利息4000元左右。在此情况下,李修德主张林跃庭支付的该9000元是先付利息后再抵扣本金,符合交易习惯和常理。二审推定林跃庭支付的该9000元双方当时已约定抵扣为本金,明显不当。综上,李修德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序涛代理审判员  念保源代理审判员  陈 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叶玲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