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刑终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徐尚彪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尚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刑终84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尚彪,男,1973年3月30日出生于安徽省桐城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桐城市。2007年4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07年9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0年7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桐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5年10月2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桐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桐城市看守所。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审理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尚彪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6)皖0881刑初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徐尚彪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徐尚彪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徐尚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共价值人民币6206.4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徐尚彪曾多次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判处刑罚,且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徐尚彪在原审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对徐尚彪撤回上诉的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尚彪撤回上诉。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2016)皖0881刑初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祖琴审 判 员 方国松代理审判员 刘婷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於笑仙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