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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2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黄树力与长春市伟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树力,魏津健,长春市伟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2297号原告黄树力,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魏津健,现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长春市伟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中国北方汽贸城2-12栋119室。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林园路869号。负责人吴振波,总经理。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仙台大街1468号。负责人王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树力诉被告魏津健、长春市伟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树力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树力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树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黄树力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周 斌代理审判员  白乃予人民陪审员  田玉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