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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吴晓兵与黄超丁、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兵,黄超丁,刘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390号原告:吴晓兵。委托代理人:彭俏梅,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超丁。被告:刘洋。原告吴晓兵诉被告黄超丁、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晓兵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其中10万元从2014年4月8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5万元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俞玮独任审判,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8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吴晓兵的委托代理人彭俏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超丁、刘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10月8日,被告黄超丁向原告借款10万元整并出具了借条一份,约定借期六个月。2014年1月29日,被告黄超丁向原告借款5万元整并出具了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超丁、刘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吴晓兵借款人民币1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其中10万元本金自2014年4月8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剩余5万元本金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10元,由被告黄超丁、刘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351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户;汇入账号:19×××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联系电话:8205****、8205****。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俞 玮人民陪审员 黄 瑾人民陪审员 骆铠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天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