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民终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朱红波与葛民歧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红波,葛民歧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民终1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红波,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春梅,女,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民歧,男,1958年3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葛军,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系被上诉人葛民歧之子。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朱红波因与被上诉人葛民歧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2015)吴红民初字第1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朱红波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春梅,被上诉人葛民歧及其委托代理人葛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2015)吴红民初字第140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朱红波。审 判 长 杨雪梅审 判 员 贾玉宁代理审判员 梁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耀盟本案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百度“”